在我國關於「典當質押」的概念,民間相當普遍。不過,民法物權編的用益物權,在今年2月3日經立法院修正立法並公布後,典權有嶄新的第二春風貌。司法院副院長謝在全說,典權是我國民法規定的物權中,唯一我國固有制度,也是全世界中我國自創的制度,修正後典權新制名為「擔保型用益物權」。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科長郭宏榮解釋「擔保型用益物權」時,他舉例說明說,台商周董要到國外投資,因缺乏資金,如果以變賣祖產的方式,籌集資金,擔心外界知悉後,譏諷為「敗家之舉」,有數典忘祖之疑。

 此時周董可以利用「擔保型用益物權」的概念,即典權新制的作法,將他在台灣暫時閒置不用的不動產出典給第3人使用再加以收益,就可以取得較多的週轉資金。

 出典的期間,典權新制規定最長為30年,周董假使打算回台發展,就可以回贖他出典的不動產,包括可能是土地或廠房,或者兩者兼具,繼續經營。

 法務部次長蔡茂盛說,民法的修正是千秋大業,不是一蹴可成,因此,法務部將其分為擔保物權、通則及所有權、用益物權及占有等3階段修正,到今年完成用益物權及占有的修正立法後,終於有了今天這部全新物權法的誕生,希望民眾利用機會充分瞭解這部法典,以適時主張或保護自己的權益。

 謝在全表示,修正後典權開啟了第二春,其用意很深,涵意還包括,出典人不回贖時,典權人可以取得典所有權,此項社會機能為民法其他用益物權所沒有的,同時符合典權作為融資工具時,應講實行容易化、迅速化的國際趨勢。

 謝在全因此將我國這獨有的典權,形容為民法修正中「形塑用益物權的台灣特色」。如果台商或跨國企業懂得運用,勢將開啟現代融資上一頁與其他國家不同的方便籌資管道。對我國跨國企業佈局全球,根留台灣之用,發揮社會與經濟功能,實在令人大開眼界。


資料來源:中時電子報  資料日期:201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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