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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營建署於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發布修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並訂於一○○年四月一日施行,主要修正內容為刪除室內裝修業申請公司或商業登記前之許可制度,簡化室內裝修業僅於成立公司或商業登記後之申請登記許可並領得登記證、訂定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四年定期換證及回訓制度與專業術人員首次換證免附回訓證明、明定住宅用途及一定規模面積以下建築物室內裝修技術部分由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簽章負責等。

 

營建署表示: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係依據建築法第七十七條之二第四項規定授權訂定,並規定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均應申請審查室內裝修許可,並已指定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集合住宅及辦公廳,除建築物之地面層至最上層均屬同一權利主體所有者以外,其任一戶增設廁所或浴室或增設二間以上之居室造成分間牆之變更,均應申請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許可。

 

另該辦法自八十五年五月二十九日訂定發布,其間歷經三次修正,距前次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修正迄今已逾七年,實施至今對於民眾居住安全、健康及品質的維護已發揮相當成效。而此次修正後條文計四十二條,修正三十一條、增訂四條、刪除三條,修正主軸為簡化室內裝修業登記許可程序、建立室內裝修業及專業技術人員換證制度及放寬簡易室內裝修申請條件,俾利提升行政效率、並落實專業分工及行政與技術分立、加強室內裝修業者及專業技術人員專業職能,以確保民眾生命財產安全。

 

資料來源:台灣新生報  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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