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社會中汽車已成為家家戶戶所必備的代步工具,幾乎與房子一樣成為每個人成年後存錢想買的標準配備。



沒有車就像沒有腳一樣,不僅活動範圍受限,車子的好壞也成了事業成就的比較內容之一。不過雖然汽車帶給人相當大的便利,但也造成許多如污染、噪音、事故等的社會問題,而最令每個人頭疼又無奈的問題就是停車位不足,尤其在都會地區,停車問題幾乎成了每個人的夢魘。


所以很多人買公寓大樓,停車位的問題成了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不僅在價錢上佔了房屋總價很大的比例,不同種類停車位的買賣也常造成不同類型的糾紛,所以法律針對各種類的停車位的性質、登記、移轉等問題制定了許多不同規範。


所以很多人買公寓大樓,停車位的問題成了重要考量因素之一,不僅在價錢上佔了房屋總價很大的比例,不同種類停車位的買賣也常造成不同類型的糾紛,所以法律針對各種類的停車位的性質、登記、移轉等問題制定了許多不同規範。


兼作法定防空避難設備之法定停車空間,於戰時必須騰空作為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附近居民緊急防空避難之用,不得再主張所有權的妨礙除去請求權;而單純作為停車位使用之法定停車空間,則不論何時都能依照一般共有物所有權的態樣去行使、主張權利。


法定停車位的產權同樣須依照土地登記規則辦理所有權登記,只是因為法停車位是依照建築法規所設立之建物的一定比例空間,本質上屬於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公共設施,所以並沒有獨立的權狀,而是附屬在區分所有建物的所有權狀中,且在所有權狀中只能看到「共同使用部份建物」的持分比例,並沒有明確標示出其所有人、面積為何,所以從權狀上也看不出來有無停車位。至於一般公寓大樓停車位會有所謂的位置、標號等明確畫出停車位大小位置的措施,並非就表示該可與其他停車位區隔開來的那一小方格是屬於區分所有權人單獨所有,編號只是約定某特定區域由某特定人單獨使用的便宜措施而已,該停車位的產權原則上還是屬於共有。


而由於公共設施有所謂大公、小公之分,所以同樣地法定停車位也有屬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或由部份區分所有權人所共有之別。而依照法令規定,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份不能與區分所有建物的專有部份分開來買賣或賣給非區分所有權人,只能隨同區分所有主建物一併移轉。所以民間有許多的單獨購買公寓大廈停車位者,如果賣到的是法定停車位,由於無法完成產權移轉,屬於無效的買賣,所以日後若有買受主建物的人跳出來主張停車位的所有權,先買者是無法用買賣契約對抗後買者的,而且因為停車位已經有所有權登記,也無法主張時效取得,後買者是可以隨時提出訴訟的,所以這種類型的停車位買賣是最沒有保障的,消費者買之前一定要看該停車位是否有獨立權狀。


參考法條:建築法第102條之1、土地登記規則第72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


資料來源:奇摩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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